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劉以琳 被告 張英傑
張瑛慧 陳智豪 陳志遇 江冠達 吳坤男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案號: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張英傑等6人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劉以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施懷閔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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