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558號原告 黃威誌 被告 郭裕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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