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原告 李碩儒
錢瑋 羅凱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
蔡穎瑩 律師被告 沈建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93號、108年度易字第21號),經原告李碩儒等人對被告沈建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查同案被告 陳映彤 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終結,就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請求被告沈建興與陳映彤負連帶賠償責任部分,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裁定書及本院函文在卷可稽,是就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3項原告李碩儒、錢瑋及羅凱文請求被告沈建興負賠償責任部分,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蘇珍芬
法官黃子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