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俊彰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8年5月3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曾俊彰(下稱上訴人)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住所,上訴人雖於108年5月3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依法提出上訴,其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