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10號上訴人即被告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梣熙 即十二番商行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郭思妤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