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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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 黃楅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展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展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新庄段十三小段1465-1地號土地及其上298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