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 黃楅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展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展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新庄段十三小段1465-1地號土地及其上298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