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1號112年度訴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宏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466號、109年度偵字第4654號、109年度偵字第5267號、109年度偵字第6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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