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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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修齊 相對人 吳慶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八年度存字第六0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券,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乙類第一期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前依本院民國108年度裁全字第305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面額新臺幣(下同)190萬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處分,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08號提存書提存前開債券後,強制執行在案,惟上開債券即將於113年9月26日到期,現需領回辦理相關手續,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並提出本院108年度裁全字第305號裁定、108年度存字第608號提存書為憑。
經核聲請人之主張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儀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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