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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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60號聲請人 董沛栩 代理人 劉彥伯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陳勝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111年度補字第72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及專用委任狀正本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729號受理在案,而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