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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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呂信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禾垣室內建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