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9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甲○○與本件有何關連性?請具體陳明。
二、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若有誤,請更正。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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