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33號
聲請人 王世美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
相對人 陳俊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俊龍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因非財產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俊龍監護宣告事件,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清單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