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1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500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徐明德

債務人 袁忠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臺南市,依法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