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陳宜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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