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1號債權人 黃瓊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孟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楊孟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