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原告 高壯志 被告 楊士亮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明知 賴素玲 為原告之配偶,竟基於相姦之犯意,分別於98年5月6日、98年5月13日、98年5月20日、98年
6月5日、98年6月中旬、98年6月26日,在台中市○○路○○路邊停車格之車上、臺中市○○路○段某汽車旅館、臺中市北屯區好勝地汽車旅館、臺中市○○路○○區○○○路邊車上、臺中市○○路之汽車旅館、臺中市○○○路○路邊車上與賴素玲發生性行為,嗣原告於99年5、6月間某日,經賴素玲告知,始得知上情並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並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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