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57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高一男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