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94號抗告人GOLDAROMALIMITED法定代理人 黃中諒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 律師
王柏硯 律師 林銘翔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詹庭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並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非由當事人欲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即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自無聲請該法官迴避之必要。本件抗告人就原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聲請 劉惠娟 法官迴避,原法院以:審理本案之合議庭成員為黃裕仁、 李慧瑜 與 蔡建興 法官,劉惠娟法官既非該合議庭成員,抗告人聲請該法官迴避,並無理由,因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許秀芬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