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00號抗告人 林祖龍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4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林祖龍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原審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抗告人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劉興浪法官李麗玲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廷彥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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