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肅清煙毒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