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十三號
原告甲○○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原裁定誤繕為被告)有犯偽造文書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號判決駁回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上訴,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認此刑事訴訟之裁判已無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之可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