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三年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逾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檢具悛悔事證等資料,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