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78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中華民國西班牙文化經濟協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財團法人泛美國際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以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89年度訴字第4439號、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字第646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財團法人泛美國際文教基金會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5,527元第一審送達郵費510元第一審旅費1,000元合計27,037元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業已繳納,茲不贅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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