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再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再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北市中正區河堤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刑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16日本院94年度再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雖對上開原審命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惟均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94年度再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及94年度救字第151號民事裁定可稽,準此,上訴人仍應依原審裁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姜悌文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謝梅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