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濟│94年4月7日│3,025元│QL0000000││││訓院甲○○│南路分行│││││├──┼─────────┼─────────┼───────────┼─────────┼────────┼──┤│002│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濟│94年4月7日│6,668元│QL0000000││││訓院甲○○│南路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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