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33號上訴人 林頌堯
林欣融 上訴人 林秀融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葛光輝 律師被上訴人 黃金璋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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