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2、1233、1571號、102年度易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裕誠
戴杰豪戴偉典共同指定辯護人 蔡敬文 律師被告 王韋翔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李泰毅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余玟慧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