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字第306號原告 陳曙光 被告 林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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