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韋翔選任辯護人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韋翔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王韋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所為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余玟慧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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