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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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6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依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家榆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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