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補字第970號原告 李盈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子翔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