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83號
原告官孟宏
訴訟代理人官松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月英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