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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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84號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法定代理人王俊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爵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翔百老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28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40,200元+其中198,450元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0日止之利息82元=340,2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