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仲華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 律師被告騰翔育樂有限公司
威翔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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