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債權人遠翔旅行社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 林榮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債權人請求前開債務人連帶給付,惟所附簽收單僅有「 葉阿珠 」簽名,無林榮欽簽章,亦無債務人明示連帶給付之約定。
債權人應補正足以釋明林榮欽為債務人之證據,並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如債權人未能釋明林榮欽為債務人,本件買賣價金又未約定清償期,則債權人應釋明已向甲○○○定期催告而債務人未履行之證明。(債權人所提存證信函係對林榮欽催告,不能認為對甲○○○發生催告效力。)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