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45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45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