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明雄(原名古明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明雄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之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緣 林成福 於民國88年間擔任中型巴士司機,因而結識斯時同為中型巴士司機之古明雄;林成福後於90年間結識同為中型巴士駕駛之 黃徐乾 ,復其與黃徐乾合夥購買中型巴士,共同經營巴士業務;黃徐乾因經營巴士業務,曾聘請古明雄擔任巴士駕駛; 吳政毅 係林成福經營巴士業務所聘請之駕駛,接受林成福指派從事駕駛業務(黃徐乾、林成福、吳政毅所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均未據檢察官偵辦)。又胡政勛於95年起擔任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下稱縱橫天下報社公司)之負責人,因古明雄訂閱該公司刊印發行之旅遊書籍置於其所駕駛之遊覽車內,古明雄因之知悉該公司名稱。林成福於於97年至98年間之期間,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借用該友人所設立之某不詳公司之名義(即借牌),向私立 方曙 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下稱方曙商工)承包「高中職社區化活動」之交通車業務,林成福承包該業務,本有依法以上開被借牌公司之名義,核實填製並開立屬會計憑證之收據或發票予方曙商工之義務,其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詎古明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其僅向縱橫天下報社公司訂閱旅遊書籍置於其所駕駛之遊覽車內,其未得胡政勛之允許,即於97年間某日前往桃園縣大園鄉某刻印店,自行委由不知情之該店人員偽刻「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分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大園鄉南港村許厝港巷26-13號3樓(現改編○○○區○○路○○巷○號3樓)、電話(00)0000000」足以表彰上開縱橫天下報社公司分支機構之印文之免用發票專用章,並以該偽造之印章在不詳張數之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該印文,又其明知經營、駕駛巴士為業之同行無發票、收據可用之以向巴士客戶請款,旋將已偽造印文之上開不詳張數之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予經營巴士業務之黃徐乾,黃徐乾旋將之交予股東林成福使用,林成福又將其中2張如附表編號1、2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予其聘請之司機吳政毅使用,古明雄、黃徐乾、林成福、吳政毅4人間乃形成經辦會計人員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黃徐乾、林成福、吳政毅3人無證據證明其等知悉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古明雄所偽造)(又吳政毅僅就如附表編號1、2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部分,具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由吳政毅、林成福分別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填入如附表所示品項及金額,而填製完成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及足以表彰買賣雙方之買賣內容之文書,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向方曙商工請領相關交通費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縱橫天下報社公司及方曙商工持以行使之對象。嗣因方曙商工以上開不實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交通費補助,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據而補助後,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審核發現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非法憑證,而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告發犯罪,始悉上情。
二、案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送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古明雄於調查、偵訊中固坦承有上開客觀事實,並於偵訊時直承上開偽造私文書犯行,然於調查時辯稱:伊印象中曾經拿過數張空白縱橫天下公司免用發票收據予林成福,伊不曾拿給吳政毅使用過,有關收據填寫之內容伊一概不清楚,因為伊是基於幫助人家才會拿空白收據供林成福使用;伊後來經過總公司通知後,伊即有將私自刻的大小章全數作廢,並告知伊曾給予空白收據的使用者不得再使用伊蓋印之空白縱橫天下收據報帳;於偵訊中辯稱:伊之行為目的係幫要出車沒有發票的同行,伊又剛好兼職開發旅遊業務,所以幫他們,沒有得到什麼好處,只想幫大家賺錢,不是伊交給林成福,伊只交給黃徐乾,黃徐乾交給誰伊不清楚,伊交給黃徐乾沒有多少張,因為他有用到才跟伊拿,黃徐乾不曉得收據係伊偽造,因為伊跟他說縱橫天下公司在伊桃園住處成立聯絡處,但還沒有申請設立公司,伊說伊跟縱橫天下公司比較熟,所以由伊幫大家處理旅遊業務的事,後來縱橫天下南部老闆打電話給伊,叫伊不要再使用蓋有他們公司免用發票章的收據,之後伊就通通作廢掉了,伊也有根黃徐乾說不要再用那些收據了云云。惟查:
㈠依被告上開供述觀之,其就該等收據究係交由林成福,抑或
黃徐乾等情,其前後供述不一,已有所疑。而據證人黃徐乾於調查證稱:該收據係由古明雄於97年間交付予我,他當時給了我一小本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數量約有10餘張,該空白收據上蓋有「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
(00)0000000、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號3F」等字樣的免用發票專用章及古明雄的私章;證人林成福於調查時證稱:我記得在96、97年間,我的遊覽車駕駛同業黃徐乾交付一本載有「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0)0000000、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號3F」等字樣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給我;證人吳政毅於警詢中證稱:這2張(即偵字卷第28、29頁)收據都是林成福交給我,再由我親自寫的,我寫好後,我再交給方曙商工的總務組長(不過我已忘記詳細姓名),這2張收據是用來請領交通費車資所用等語(見偵字卷第30頁反面、第19頁反面、第26頁反面)。足見,上開蓋有「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3)0000000、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號3F」等字樣之空白收據一本(數量不詳,應有10餘張)確係被告交付予黃徐乾後,由黃徐乾交付予林成福,再由林成福將如附表編號1、2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付予吳政毅無訛。
㈡按收據乃屬原始憑證性質之會計憑證,而收據僅得由出賣人
交付買受人,且出賣人若交付買受人空白之收據,授權買受人任意填寫,則一方面必將增加出賣人無法預期之營業收入而須憑白繳交無法預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一方面更有涉犯幫助買受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可能,是即使出賣人交付買受人空白之收據並授權買受人自行填寫,亦恆與買受人約定,須由買受人具實填寫,不得虛偽填載,而此等授權係屬極具商業信賴之性質,必由真正之買賣雙方始得約定之,此均為社會上之一般普通常識,被告乃至黃徐乾、林成福、吳政毅均無諉為不知之理。再查,黃徐乾與林成福共同經營巴士業務,渠等為同業,而吳政毅受雇於林成福擔任巴士駕駛,受林成福指派擔任方曙商工交通車,而被告於案發時且受黃徐乾僱佣擔任巴士司機,分別據渠等於調查、林成福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陳述在案,是渠等為巴士司機,甚或經營巴士業務,足堪認定,渠等俱為社會上與巴士業務有關之人,對於應具實開立發票或收據予發包巴士業務予渠等之人(即定作人、買受人)乙節,當然知之甚明。又林成福雖於調查時陳稱其向不詳公司借牌承攬方曙商工之巴士業務,然其仍應開立該不詳公司之收據或發票予方曙商工,其不得諉為不知。被告、黃徐乾、林成福、吳政毅4人均自承明知林成福因無成立公司行號,無法向方曙商工請款,故由林成福自其巴士業務之合夥人黃徐乾取得由黃徐乾向被告取得之本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用以使林成福、吳政毅2人得向方曙商工報帳,而本件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又蓋用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分公司名義,並非林成福用以向方曙商工承攬巴士業務之被借牌公司名義乙節,復為渠等所共同明知,是即使被告交付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予黃徐乾、黃徐乾再交付林成福之際,被告、黃徐乾並無收取任何利益,然渠等4人之行為,均已共同構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而由林成福、吳政毅於填製時完成客觀犯罪行為。又雖係由林成福以向不詳公司以借牌方式向方曙商工承攬巴士業務,故就林成福須開立發票或收據予方曙商工言之,其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然其餘3人既均與林成福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有共同犯意聯絡,該3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為身分上之共犯。至本件並未經檢、調深入查證並證明黃徐乾、林成福、吳政毅知悉本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屬被告所偽造,且該3人均否認知悉該節,而被告亦稱黃徐乾不知道其以偽造方式製作本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綜此,就行使偽造私文書性質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言之,僅被告犯此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餘3人不與之,併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擅自委由不詳刻印店之人員刻內容為「縱橫天下休閒旅
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0)0000000、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號3F」印文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印章,經查,「統一編號00000000」即為「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經本院依職權查察該公司登記資料列印附卷可稽。而被告所擅刻之上開印章之印文之名義雖係實際上不曾存在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然我民間稱呼公司名義,常不使用全稱,而經常將公司所屬型態(即無限、有限、股份有限)省略之,而「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若將「有限」省略,則被告擅刻之上開印章印文名義「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與「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相較,僅後者多出「報社」二字,而前者多出「桃園」二字,一般人極易將二者認為係同一公司,更況民間最後用以辨明是否屬同一公司之統一編號言之,被告擅刻之上開印章印文中所示統一編號更與「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完全相同,綜此,民間一般均極易認被告擅刻之上開印章印文之公司名義即係「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頂多認係「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之桃園分支機構。綜此,被告所擅刻之上開印章,已足以表彰係「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專用章,而被告所擅刻之上開印章之印文所示之負責人、電話、地址又與「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電話、地址完全不同,是該等印文之內容核屬虛偽,此已符合刑法理論上之形式偽造及實質偽造,故屬偽造之印章無訛。被告以上開偽造印章蓋用於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足以表彰係「縱橫天下休閒旅遊報社有限公司」對買受人出賣商品或(及)服務之一定意思表示,而被告對於其交付黃徐乾之空白之蓋有上開偽造印文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用途,不但不得諉為不知,甚且係明知用以供巴士同業向客戶請款,則拿到該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巴士同業必定將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填載完成並持之向客戶行使乙節,亦在被告明知之範圍內,故被告之上開行為自屬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刻印章係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應獨立構成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罪,自有違誤。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上開印章,又利用不知情之林成福、吳政毅虛偽記載本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內容完成後進而向方曙商工行使,此等部分均為間接正犯。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用途即係直接用以代替統一發票,而其性質仍與統一發票之上開性質相同,均屬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查,被告之共犯林成福雖非其所借牌公司之負責人,然依上開說明,林成福於本件之業務請款過程中,係屬經辦會計人員,而其他共犯包括被告、黃徐乾、吳政毅3人均屬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身分上共犯,其等4人所為自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其等間具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如上所述,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不為共同正犯)。
㈢林成福、吳政毅利用被告所提供之上蓋有偽造印文之免用統
一發票章之空白收據,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填製如附表所示之收據,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持之向方曙商工請領補助款,顯然係基於同一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僅被告犯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目的,以相同手段、方法而為之,進而達成向方曙商工請款之同一目的,應係基於單一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僅被告犯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僅被告犯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雖未論及被告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然此部分與已聲請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㈣爰審酌被告未實質設立公司,竟偽刻他人分公司名義之免用
統一發票章,且冒用他公司之統一編號,逕而開立空白收據,復將之交付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在其上隨意填載,並用以會計核銷報帳請領補助款,兼及審酌被告大致坦承客觀事實之犯後態度,且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交付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予他人以供其他人詐術逃漏稅捐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刑法第
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偽造之上開刻章,業據其作廢在案,被告於調查時陳述甚明,是不諭知沒收,再被告偽造之如附表所示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之印文,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0條、第21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黃徐乾、林成福、吳政毅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嫌,俱未經檢察官依法偵辦,自應由檢察官依偵辦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提出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名稱││號│使日期││├─┼───┼─────────────────────┤│1│97年12│免用發票收據1張(開立日期:97年12月25日,│││月29日│摘要:車資,總價:14,800元),其上並有偽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0)0000000、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號3F」印文。│├─┼───┼─────────────────────┤│2│97年12│免用發票收據1張(開立日期:97年12月25日,│││月31日│買受人:方曙商工,摘要:車資,總金額:25,0││││00元),其上並有偽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8037││││2777、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0)0000000││││、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號3F」印文。│├─┼───┼─────────────────────┤│3│98年4│免用發票收據1張(開立日期:97年12月25日,│││月25日│買受人:方曙商工,品名:車資,數量:2,單││││價:3,000元,總價:6,000元),其並上並有││││偽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0)0000000、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號3F」印文。│├─┼───┼─────────────────────┤│4│98年6│免用發票收據1張(開立日期:98年4月30日,│││月3日│買受人:方曙商工,品名:車資,數量:4,單││││價:3,200元,總價:12,800元),其上並有偽││││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0)0000000、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號3F」之印文。│├─┼───┼─────────────────────┤│5│98年5│免用發票收據1張(開立日期:98年5月1日,│││月19日│買受人:方曙商工,品名:車資 福斯 ,數量:2││││,單價:1,750元,總價:3,500元),其上並││││有偽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0)0000000、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號3F」之印文。│├─┼───┼─────────────────────┤│6│98年5│免用發票收據1張(開立日期:98年5月13日,│││月19日│買受人:方曙商工,品名:車資中巴,數量:1││││,單價:2,500元,總價:2,500元),其上並││││有偽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0)0000000、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號3F」印文。│├─┼───┼─────────────────────┤│7│98年5│免用發票收據1張(開立日期:98年5月19日,│││月19日│買受人:方曙商工,品名:車資中巴,數量:1││││,單價:3,500元,總價:3,500元),其上並││││有偽造之「縱橫天下休閒旅遊桃園公司、桃園縣││││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古明雄、電話:(00)0000000、大園鄉南港村││││許厝巷26-13號3F」之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