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蔡天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鄭碧女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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