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忠耿陳翁白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陳報被繼承人 陳壽陽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繼承人是否有人拋棄繼承。
二、提出訴之追加暨追加被告聲明狀,載明應追加之被告姓名、住居所;請求撤銷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之遺產範圍(註:得來院聲請閱覽本案卷宗內之陳壽陽遺產稅證明書內容)。並應按被告及追加被告之全部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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