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張士楷 被告 張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禹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138元【註: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250.04平方公尺,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9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為2500分之1252,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4,138元(計算式:2250.04㎡900元1252/2500=1,014,1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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