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58號聲請人 朱水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韻婷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99號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同年11月4日、同年11月21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利訴訟順利進行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惟於聲請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分割遺產事件於108年10月7日、同年11月4日、同年11月2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表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許可。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袁雪華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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