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宏獎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光 律師上訴人 黃宏慶 被上訴人 黃宏華
黃淑青 林揚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陳月雯法官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