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易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專戶孳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易字第98號上訴人 黃賢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間給付退休金專戶孳息事件,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㈠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7,414元,及自擴張聲明狀送達翌日即民國108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37萬6,125元自90年4月17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計5年137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7,414元、36萬9,857元〔(1,376,125×5%×5)+(1,376,125×5%×137/365)=369,857,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41萬7,271元(47,414+369,857=417,27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