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5號附民原告 詹惠茹 附民被告 劉雅婷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