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岳峰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岳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岳峰前因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強盜罪等案件,裁判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確定,發交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6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
104年12月5日,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之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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