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8號聲請人 林天蘭 (原名: 蕭天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紹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聲請狀表明僅請求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惟經核本件二張本票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叁拾萬元及壹佰柒拾萬元,請明確表明本件二張本票分別請求之金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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