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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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上訴人 李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瑞凰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