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許俊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文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當期(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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