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飄具保人蔡協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協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協晉前因受刑人陳清飄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清飄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2萬元,由具保人蔡協晉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判決確定後,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3年3月5日上午10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受刑人屆時未依指定時間到案接受執行,且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無著,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另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之送達證書、拘票、警員拘提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考,是受刑人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依法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