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余恒君
余立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被告 尤家祥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 律師
李宜庭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沈佳螢